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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案例点评

发布日期 :2023-11-24 19:51发布IP:14.153.117.94编号:125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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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案例点评


    第十四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案例点评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

第七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将危害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等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接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原有组织机构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接管组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3年连续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四)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五)对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
    百四十五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察、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在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3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建立有效的隔离制度,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第七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影响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或者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三)未谨慎勤勉管理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四)违规从事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正常开展,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五)长期未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报送信息和数据资料,或者报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等存在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香港一四九号金融牌照     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与公司治理水平、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性等相匹配,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

分公司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业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被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在要求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百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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