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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其他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四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解散、破产清算等程序的,应当在证监会注销其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进行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四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百零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监事会和监事会、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具体经营活动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4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限期了结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二)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基金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所认可的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股权时所做的承诺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第八十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连续3年亏损或者出现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所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成为诉讼、仲裁的标的,或者被机关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或者质押、解押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出现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
(十)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持股平台成员或者其出资额发生变化;
(十一)可能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转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所以再此情况下,法律应尊重其意思自治,没有必要再对其施以“注册”的制度“保护”
????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察、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在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职责